早報記者 薑麗鈞
  如何計算自己的春節加班工資?這是不少需要在春節期間堅守崗位的上班族關心的問題。
  昨日,早報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瞭解到,對在1月31日(正月初一)、2月1日(正月初二)、2月2日(正月初三)當天加班的職員,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%支付加班工資。
  根據相關法規,用人單位在1月31日-2月2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,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%另行支付加班工資。
  2月3日-6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,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,如果不給補休,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%支付加班工資。
  市人保局表示,計算加班工資時,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.75天折算,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。即節假日加班工資=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21.75×3;休息日加班工資=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21.75×2;每小時的加班工資,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。
  從2013年4月1日起,上海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620元。因此,本市上班族在春節期間的法定節假日加班,最低日工資不得少於223.45元。
  如果勞動者的加班工資被克扣,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,或撥打電話12333舉報。
  (原標題:春節3天加班日薪高於223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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